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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3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的理念,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现就我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实现“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目标。

——到2020年,我省年降雨量在150毫米以下的设市城市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其他设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城市严重内涝积水点基本得到解决。到2030年,所有设市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按照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指导各地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通过竞争性评选的方式,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开展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海绵型公园绿地、海绵型住宅区、海绵型道路广场等示范建设。以试点城市先行先试,为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充分发挥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在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坚持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完善技术标准规范,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突出城市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综合考虑城市的自然条件、水资源状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相关控制指标。

(四)坚持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根据各城市降雨量,对海绵城市建设进行分类指导,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管渠设施和超标雨水控制设施建设。

三、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规划,落实控制指标。各地要抓紧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加强与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协调和融合,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建成区绿地率和雨水资源利用率等海绵城市控制指标纳入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及时修订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系统和道路等专项规划,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控制指标细化落实到规划地块,强化对城市河湖水系和山体林地田等生态空间的保护。

(二)完善标准规范,严格实施监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要求,结合我省城市自然地理条件、排水防涝基础和应急管理能力需求,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标准规范。突出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进一步完善项目立项建议书、规划许可、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各个阶段审查制度。加强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监管,将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纳入项目监理范围和竣工验收重点内容。

(三)加强综合整治,提高消纳能力。各地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合理确定城市水系保护与改造方案,使其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新建道路、公园、水系整治、广场等建设要严格执行低影响开发技术。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更新,以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在满足排水功能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城市要恢复已填埋的河道,保持水系自然连通,实施生态修复,保护现有湿地,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城市防洪排涝需要的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

(四)优化绿地建设,增强渗滞能力。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新建和改建绿地应按照规划要求全面进行海绵化建设,鼓励已建绿地进行海绵化改造。城市绿地与广场要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统筹开展竖向设计,采取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多种低影响开发技术,在消纳自身雨水径流的同时,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提高区域内涝防治能力。

(五)改善道路排水,控制径流污染。要转变传统道路建设理念,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要符合低影响开发技术要求,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标准断面、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植草沟排水。道路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大时,可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部分周边地块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减少建筑和广场的硬质铺装面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步行街和停车场建设应优先采用透水铺装。鼓励既有城市广场、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和停车场进行海绵化改造,减轻市政排水系统压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海绵城市建设提上重要日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做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加强海绵城市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要将符合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专项建设基金申请国家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推进PPP模式,对海绵城市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等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二)完善融资支持。各地政府要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

(三)严格督查考评。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将公园绿地、道路广场、建筑小区、水系整治等方面的海绵体建设项目实施及运行情况作为评定海绵城市建设成效的重要依据。修订和完善省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人居环境奖等创建办法,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创建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省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指标体系,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推动海绵城市建设。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组织开展海绵城市专题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理解、关心、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加强政府引导,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引导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和工程建设中优先采用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设计方案,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主动适应海绵城市建设的需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